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完善和优化供应商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郑港兴投字〔2019〕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集团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建设、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入库、供应商评价及不合格供应商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供应商管理遵循“集中管控、分级实施、信息共享”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七条 郑州航空港区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实业)负责:
(一)组织建立供应商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核实;
(二)根据供应商评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布至平台;
(三)供应商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供应商日常服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按季度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报告供应商入库、评价、投诉等情况;
(五)接受对供应商及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将有关违规违纪的投诉转交至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集团负责:
(一)参与建立供应商库,配合收集和更新供应商信息;
(二)参与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细则;
(三)组织采购单位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并及时提交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供应商入库
第九条 供应商应在平台注册,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通过审核并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具备参与集团公司、各子集团供货与投标的基本条件。在招标采购中,国家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供应商入库可由各采购单位推荐,也可直接向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信息、诚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类须提供)、授权书(代理商须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非必须)等。
第十二条 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入库。已入库的供应商经查实存在上述情形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供应商,除提交材料文件外,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上传至平台存档保存,并作为入库资质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兴安实业对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通知供应商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五条 兴安实业通过平台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入库供应商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材料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及时将变更内容及变更依据加盖公章,报兴安实业备案。
第四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入库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平台发布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享有兴安实业提供的平台服务、业务办理等相关服务;
(三)向兴安实业投诉其他供应商在入库、投标、产品供应中的欺诈或营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具投诉人实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兴安实业。投诉内容应明确、客观真实、证据充分;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入库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关于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合同义务;
(四)向兴安实业缴纳服务费及数字证书办理等费用;
(五)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
第十九条 供应商评价是指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沟通、交付、售后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在招标采购工作中评选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兴安实业及各子集团应组织采购单位建立供应商评价信息收集常态机制,及时掌握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各环节情况。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评价分为单次项目供应商评价和年度供应商评价,由各子集团根据项目履约时间组织采购单位开展,并提交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至平台备案。履约时间为工期、供货期、服务期等约定合同期限的统称。
履约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项目,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单次项目供应商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本次服务结果,录入平台存档;履约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年度供应商评价,并在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单次项目供应商评价,多次评价结果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本次服务结果,录入平台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根据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供应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供应商。评分结果在90分(含)以上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为优秀供应商;评分结果在65分(含)~90分之间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为合格供应商;评分结果在65分以下或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为不合格供应商。
供应商评价结果应在平台上予以公示,对优秀供应商进行激励,对不合格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子集团(含各级全资公司)通过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供应商评价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 不合格供应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上给予暂停投标资格或永久停止投标资格处理。
暂停投标资格,指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供应商在平台的投标资格。
永久停止投标资格,指将供应商列入平台黑名单,永久停止供应商在平台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供应商,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1年、2年或3年处理:
(一)供应商产品(工程、服务)发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供应商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信息安全、人员安全、火灾、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
(三)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或经济损失的;
(五)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带来负面影响的;
(六)评分结果低于65分的;
供应商同时发生上述不同情形的,处理期限延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供应商,给予永久停止投标资格处理,同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一)供应商向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三)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四)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
(七)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八)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九)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十)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七条 不合格供应商处理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不合格供应商的处理不代替合同约定中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处理期满,因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办法规定加重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合格供应商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应暂停其投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向兴安实业提交减轻处理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航空港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项目,其供应商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供应商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