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工作,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保障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郑港兴投字〔2019〕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主要包括专家库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培训、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清退等工作。
郑州航空港区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实业)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和考评工作,定期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报告抽取和考评情况。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集团配合办理评标专家入库,参与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分类应满足集团公司采购项目的评标需要,包括工程类、经济类和综合类;
(二)能够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六条 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
(三)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参与评标实践经验;
(五)自愿参与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的评标工作,并接受监督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和上网技能;
(八)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员工或外部专家均可申请加入专家库。内部员工采用个人申请,外部评标专家采用企业推荐方式,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对入库专家颁发集团公司评标专家证书,聘期三年。聘期结束且当年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兴安实业负责归档评标专家的资料,根据需要为评标专家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条 专家库的扩建由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集团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需求,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依据需求统筹实施。
第三章 专家抽取程序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需求确定。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于开标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向兴安实业提交专家需求。专家需求应综合考虑评标时间、专业、人数及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等因素,需要委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时,采购单位应提交业主代表信息。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设定人数,原则上为5人及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中工程类、经济类和综合类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原则上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使用原则。采购单位优先使用集团公司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采购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度要求特别高,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部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内部专家时,兴安实业根据采购单位需求进行随机抽取。抽取时采购单位授权项目负责人、监督单位共同在场。抽取的专家名单由监督单位保管。当第一轮次抽取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采购单位可以调整评标专家的专业进行第二轮次至多轮次抽取,直至满足项目需要。
使用外部专家时,采购单位可以通过代理公司的抽取端口在河南省综合专家评标库或其他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作为主体的采购项目,应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子集团及三级公司作为主体的采购项目,应在本单位监督单位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外部评标专家遵循“先入库,后使用”的原则,由采购单位提供专家信息,兴安实业办理专家入库手续。外部评标专家入库后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束前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地点和场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专家库组建机构的邀请,成为专家库成员;
(二)接受采购单位依规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熟悉采购文件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特征和需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价,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签署评标报告,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专家库入库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评,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信息资料;
(二)遇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三)对采购单位负责,维护采购单位与投标单位双方合法利益,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遵守评标工作程序和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任何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自觉依法监督、抵制、反映和核查招标、投标、代理、评标活动中的虚假、违法和不规范行为,接受和配合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应执行回避制度
评标专家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标人雇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属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撤离职守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采购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有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培训。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内部评标专家按次计取劳务报酬。外部评标专家费可参照《河南省招标采购项目专家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豫招联字〔2015〕1号)标准执行。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单位按照《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2018〕83号)提供。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或取消其评审资格。评标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按照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单位或代理公司在评标活动结束后向评标专家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委派的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不计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考评。评标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评标专家考评采取扣分制,满分100分,扣分周期从每年1月份至12月份。
第三十条 日常考评采用单次考评,由采购单位和兴安实业在项目评标完成之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表现进行打分(附件2),打分结果提交至兴安实业,兴安实业负责核对及归档。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评为每年度的第一季度,由兴安实业根据日常考评结果,结合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的出勤情况、培训情况、评标专家信息更新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考评得分为7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合格”;考评结果为7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年度考评合格的专家,继续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专家清理出评标专家库;有不良记录的评标专家将被清理出评标专家库并不得再次入选。
第三十三条 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应录入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平台专家库管理系统,并及时转告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兴安实业及时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专家信息登记表
2.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